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唐民一终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柴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一终字第13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柴某,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农民。上诉人柴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2014)遵民初字第41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柴某于2015年1月12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柴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柴某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柴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陈铁军代理审判员高颖代理审判员赵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王启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