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白洮西民初字第76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2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纪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纪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白洮西民初字第767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现住白城市洮北区。被告纪某某,女,汉族,现住白城市洮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黄亚鹏审 判 员 杨国发代理审判员 孙晓琦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曹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