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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白洮西民初字第76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2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纪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纪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白洮西民初字第767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现住白城市洮北区。被告纪某某,女,汉族,现住白城市洮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黄亚鹏审 判 员  杨国发代理审判员  孙晓琦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曹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