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廊安民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崔瑛琳、刘力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崔瑛琳,刘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廊安民保字第22号申请人崔瑛琳,男,1992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廊坊市安次区。被申请人刘力,男,198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廊坊市香河县。申请人崔瑛琳申请我院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刘力驾驶的车牌号为京A×××××号重型普通货车,申请人已向法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为保证申请人合法权益不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刘力驾驶的车牌号为京A×××××号重型普通货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服本裁定,可以在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秀琴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国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