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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茌民一初字第17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孙立英与邓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孙立英;邓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八条第四款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茌民一初字第1717号原告:孙立英,女,1981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茌平县。被告:邓磊,男,1984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茌平县。原告孙立英与被告邓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立英、被告邓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立英诉称:被告于2012年5月8日从原告处借款10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后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邓磊辩称:借款属实,但暂时没有偿还能力。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8日,被告邓磊向原告借现金10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据一张。该笔借款未约定利息,未书面约定还款期限,但原、被告双方认可口头约定借款期限1年。原告自2013年5月8日开始催要,被告邓磊至今未偿还借款。原告于2014年11月18日诉至法院。以上事实有借据一份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在卷佐证,可以认定。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11月28日将被告邓磊的工资10万元予以冻结。本院认为,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系践行性合同,即以出借人和借款人达成货币借用合意,并以出借人实际给付借款为生效要件。本案原、被告达成借款合意,原告已于2012年5月8日向被告提供借款10万元,被告邓磊向原告出具借据一张,故借款合同成立并生效。该笔借款双方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一年,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定还款,故被告违约。故原告孙立英要求被告邓磊偿还借款1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邓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孙立英借款本金1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由被告邓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肖凤芝审 判 员  单维维人民陪审员  邬凤宾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