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执字第00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申登威与刘学勤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登威,刘学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0281号申请执行人申登威,男,196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新马集镇人,司机。被执行人刘学勤,女,出生年月日不详,神木县人。本院在执行申登威依据(2014)神民初字第0721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刘学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被执行人刘学勤主动向申请人申登威履行了欠款8419元,并负担了案件受理费90元,案件执行费5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72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小平审 判 员 王志新代理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姜 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