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威文刑初字第38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侯平平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平平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威文刑初字第384号公诉机关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侯平平,又名侯亚平。2011年1月14日因寻衅滋事被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罚款壹仟元;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8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逮捕,2012年5月3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12年6月5日被取保候审,缓刑考验期限自2012年6月16���起至2016年6月15日止。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4月24日被批准逮捕,同年10月2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威海市文登区看守所。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检察院以威文检公刑诉(2014)4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平平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孙小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侯平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2月14日22时许,在威海市文登区唛歌量贩KTV三楼大厅内,被告人侯平平伙同孙某、刘某、王某(另案处理)无故滋事,对被害人高某、陈某夫妻拳打脚踢,致被害人陈某左尺骨骨折。经鉴定,被害人陈某的伤情构成轻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部分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侯平平赔偿被害人陈��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8000元,且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侯平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高某、陈某的陈述、证人张某、郝某、肖某、金某的证言、同案犯王某、刘某、孙某的供述、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执行通知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检验鉴定书、刑事和解协议书、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侯平平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侯平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侯平平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且取得其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侯平平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2)威高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侯平平宣告缓刑部分。二、被告人侯平平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与前罪有期徒刑三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0日起至2017年12月2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于丽丽人民陪审员 于占坤人民陪审员 王树松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员侯美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