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中民五初字第0159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周丕海与长沙爱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丕海,长沙爱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中民五初字第01592号原告周丕海,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委托代理人曾邵华,北京中银(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沙爱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朝阳路78号凯通国际城7栋1110房。法定代表人邓易,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慧,系该公司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丕海诉被告长沙爱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丕海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长沙爱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丕海撤回对被告长沙爱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周丕海负担。审 判 长 肖娟闻审 判 员 闵俊伟代理审判员 程 婧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彭 芳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