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垫法民初字第005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陈武元与四川帝豪置业有限公司垫江分公司、四川帝豪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武元,四川帝豪置业有限公司,四川帝豪置业有限公司垫江分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垫法民初字第00517号原告陈武元,男,196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四川帝豪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大竹县竹阳镇迎宾大道嘉年华花园C幢知晖阁二楼,组织机构代码79584895-2。法定代表人蔡继军,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四川帝豪置业有限公司垫江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食品总厂,组织机构代码67610084-5。法定代表人冯勇,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武元诉被告四川帝豪置业有限公司、四川帝豪置业有限公司垫江分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武元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陈武元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武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陈武元负担。审判员 黄先才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伶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