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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执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李玉复、王玲与金航选煤有限公司、双鸭山市金航煤炭经销有限公司、双鸭山市盛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双鸭山市盛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煤矿、贾庆俊、董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玉复,王玲,金航选煤有限公司,双鸭山市金航煤炭经销有限公司,双鸭山市盛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双鸭山市盛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煤矿,贾庆俊,董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14号申请执行人李玉复,女,1960年5月10日出生。申请执行人王玲,女,1955年1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金航选煤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岭东区北翼路。法定代表人芦松江,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双鸭山市金航煤炭经销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益人路。法定代表人蔡伟忠,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双鸭山市盛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双鸭山市尖山区中植小区14号楼。法定代表人董洁,总经理。被执行人双鸭山市盛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煤矿,住所地双鸭山市岭东区九里川。负责人董洁,经理。被执行人贾庆俊,男,1964年11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董洁,女,1964年11月9日出生。李玉复、王玲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双商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金航选煤有限公司、双鸭山市金航煤炭经销有限公司、双鸭山市盛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双鸭山市盛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煤矿、董洁、贾庆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李玉复、王玲申请执行金航选煤有限公司、双鸭山市金航煤炭经销有限公司、双鸭山市盛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双鸭山市盛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煤矿、董洁、贾庆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维审判员 何 敏审判员 洪 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伟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