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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陇文民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张德志诉李德康、陇西县运输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陇西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水中心支公司、万海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德志,李德康,陇西县运输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西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水中心支公司,万海斌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陇文民初字第12号原告张德志,男,1990年7月17日生。委托代理人吕银斌,甘肃法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德康,男,1964年2月26日生。被告陇西县运输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亚文,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岳支军,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西支公司。负责人王朝晖,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龙翔,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水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凌佩,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贾焌潞,该公司员工。被告万海斌,男,1973年5月2日生。委托代理人李燕,甘肃天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德志与被告李德康、陇西县运输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西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水中心支公司、万海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确属自愿,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德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9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缴纳945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丁海滨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晓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