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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江西民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孟宪哲与王善明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宪哲,王善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江西民初字第93号原告孟宪哲,男,35岁,汉族,通化市人,现住通化县。被告王善明,男,43岁,汉族,现住通化市东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宪哲与被告王善明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宪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毛德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金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