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秀法民初字第00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任小兰与杨和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小兰,杨和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秀法民初字第00302号原告任小兰,女,198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被告杨和凤,男,现年38岁,汉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原告任小兰诉被告杨和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田红波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任小兰负担。代理审判员 田红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 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