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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秀法民初字第00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任小兰与杨和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小兰,杨和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秀法民初字第00302号原告任小兰,女,198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被告杨和凤,男,现年38岁,汉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原告任小兰诉被告杨和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田红波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任小兰负担。代理审判员  田红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 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