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奉民三(民)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原告江苏置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亚泽新型屋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置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亚泽新型屋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奉民三(民)初字第9号原告江苏置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少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秦向阳,江苏梁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亚泽新型屋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俊浩,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好敏,女,上海亚泽新型屋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委托代理人沈宇弟,男,上海亚泽新型屋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原告江苏置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亚泽新型屋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7月15日、2014年12月22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苏置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秦向阳、被告上海亚泽新型屋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好敏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江苏置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称,2012年1月20日,原告与上海亚泽太阳能金属屋面工程有限公司就武汉国际博览中心太阳能安装工程项目达成结算协议,双方确认该项目工程款为人民币(下同)489,720元。后上海亚泽太阳能金属屋面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变更为上海亚泽新型屋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即被告。现原告认为被告就该工程只支付了224,000元,尚有265,720元未支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265,720元。原告江苏置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针对其诉请提供并当庭出示了下列证据:1、结算单一份,旨在证明原、被告就武汉国博太阳能工程进行结算,工程款为489,720元的事实;2、陈亚东与亚泽往来款明细,旨在证明被告向原告支付的每笔工程款都针对具体的工程,被告是按照每个合同约定的付款进度支付工程款的事实;3、工商资料一组,旨在证明上海亚泽太阳能金属屋面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变更为被告的事实。被告上海亚泽新型屋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辩称,原告主张的工程款,被告已全额并超额支付了,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上海亚泽新型屋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针对其辩称提供并当庭出示了银行付款凭证一组,旨在证明被告已足额向原告支付工程款的事实。经当庭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3,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予以确认;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2中有沈宇弟签名的无异议,对另两份没有签名的真实性不予确认,本院对被告认可的付款明细真实性予以确认,对被告不认可的两张明细,因系打印件,又无人签名确认,故对其真实性本院不予确认。基于上述认定的证据,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2012年1月20日,原告与上海亚泽太阳能金属屋面工程有限公司就武汉国际博览中心太阳能安装工程进行结算,工程款总计为489,720元。后上海亚泽太阳能金属屋面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变更为上海亚泽新型屋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即本案被告。现双方对被告是否已全额支付该项目的工程款发生争议,以致涉讼。庭审中,原、被告均确认:被告分别于2011年11月4日、2011年11月25日就本案讼争工程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00,000元、124,000元。本院认为,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是否就本案讼争工程已全额支付工程款?原、被告双方对被告已付工程款224,000元均无异议,然被告主张其分别于2010年9月14日、2011年8月12日向案外人陈亚东支付的80,000元、200,000元系针对本案讼争工程所支付的工程款,故已全额付清。本院认为在原告否认陈亚东所收取的钱款系本案讼争工程款的情况下,被告亦无证据证明案外人陈某某经原告授权或与原告有特殊关系足以使被告相信案外人陈亚东有权代收工程款,故本院对被告的该主张不予采信。现被告未按约足额支付工程款,显属违约,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265,72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上海亚泽新型屋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置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剩余工程款人民币265,72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85元,减半收取计2,642.5元,由被告上海亚泽新型屋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裴孙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沈 严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