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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民商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金少明、朱春荣与金方园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少明,朱春荣,金方园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商初字第80号原告金少明,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原告朱春荣,男,汉族,四川省广安市人。被告金方园,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少明、朱春荣诉被告金方园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少明、朱春荣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金方园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金少明、朱春荣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少明、朱春荣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志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舒金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