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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广水民执字第00046-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赵大清与陈宏涛欠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大清,陈宏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广水民执字第00046-5号申请执行人赵大清,农民。被执行人陈宏涛,本市财政所职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鄂广水民初字第00280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陈宏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陈宏涛存款1663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前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安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