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谯执字第00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怀松山 与彭立君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怀松山,彭立君,闫中庆,丁利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谯执字第00151号申请执行人:怀松山,男,196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现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彭立君,男,1974年7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闫中庆,男,1983年1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丁利伟,男,1985年8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申请执行人怀松山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安徽省亳州市金铎公证处2014年5月29日制发的(2014)皖亳金公证字第1193号债权文书公证书。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怀松山于2014年5月23日与借款人彭立君、担保人闫中庆、丁利伟签订了《借款合同》。此合同经亳州市金铎公证处公证,并赋予该公证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4)皖亳金公证字第1193号。亳州市金铎公证处于2014年11月28日出具执行证书,编号:(2014)皖亳金公证字第4268号。本院认为,亳州市金铎公证处(2014)皖亳金公证字第1193号公证债权文书公证的借款合同关系复杂,执行标的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安徽省亳州市金铎公证处(2014)皖亳金公证字第1193号债权文书公证书,不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春芳审 判 员 颜景雷代理审判员 吕迎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马德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