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港刑初字第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陈琼辉职务侵占、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琼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港刑初字第279号公诉机关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琼辉,男,1983年4月25日出生,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汉族,初中文化,原系泉州市某建材有限公司业务员,家住泉州市泉港区。因赌博,于2011年8月22日被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罚款五百元。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4月28日被抓,同月30日被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经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辩护人张育民,福建湄港律师事务所律师。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检察院以泉港检公刑诉(2014)12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琼辉犯职务侵占罪、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9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杜镇金、被告人陈琼辉及其辩护人张育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职务侵占犯罪事实2011年7月至2014年4月间,被告人陈琼辉在泉州市某建材有限公司任业务员。期间,被告人陈琼辉利用其负责收取公司对外营业款的职务便利,采用让客户将公司营业款直接汇至其个人账户或直接收取现金等方式,多次私自将所收取的公司部分营业款截留,并用于赌博及个人挥霍。经泉州东南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被告人陈琼辉在上述期间共向福建省惠建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泉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交一航局二公司、福建省来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鑫章大厦项目部)、陈秀良、福建省惠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省泷澄建设有限公司、福建省中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福建德惠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及福建省广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浦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广润建筑发展有限公司、福建省来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沙格码头项目部)、泉港区华福商住楼项目、福建省南安市第一建设公司、泉港区市政管理中心道路修复项目、泉州福兴建筑责任公司等相关建筑项目承建商收取营业款人民币12383640元,将其中的人民币8742975元上交至泉州市某建材有限公司,剩余的人民币3640665元由其私自截留。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犯罪事实2014年4月间,被告人陈琼辉侵占公司营业款被发现后,为逃避公安机关侦查,向他人提供其外甥陈某的身份证、驾驶证信息,并向他人购买以此信息伪造的驾驶证一本,后出逃至安徽省滁州市。经公安交通管理应用平台查询,被告人陈琼辉所持有的驾驶证系伪造陈某档案编号信息的驾驶证,现该驾驶证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上述事实,被告人陈琼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娄某某、彭某某、刘某某、郭某甲、林某甲、邹某某、林某乙、陈某甲、施某甲、陈某乙、张某、庄某某、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郭某乙、林某丙、黄某某、陈某、陈某己、施某乙的证言、泉州东南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泉东专审字(2014)第09101号专项审计报告、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相关材料、泉州市某建材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该公司出具的劳动合同书、承诺书、员工人事档案表、个人简历、工资表、陈琼辉收取客户货款未上交公司汇总表、一览表及发货单、结算单、银行相关转账凭证及业务回��、借款单、证明、货款上交明细表、收款收据、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清单及经被告人陈琼辉辨认确认情况、驾驶证查询证明及登记信息查询单、伪造的驾驶证一本及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辨认笔录及照片、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说明、户籍证明、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琼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款项计人民币3640665元,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且属数额巨大;被告人陈琼辉伪造、购买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陈琼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陈琼辉将非法侵占的款项用于赌博及个人挥霍,酌情从重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陈琼辉认罪态度好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陈琼辉一人犯数罪,依法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琼辉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九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28日起至2027年1月27日止。)二、责令被告人陈琼辉退赔被害单位泉州市某建材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3640665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扣押在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的伪造的驾驶证一本,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连青竹审 判 员 陈碧梧人民陪审员 庄银忠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叶亚彬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