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刑执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余贤生抢劫、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余贤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169号罪犯余贤生,男,1967年3月5日出生,汉族,福清市人,小学文化。现在建阳监狱二监区四分监区服刑。本院于1996年9月6日作出(1996)南刑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余贤生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中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9月26日作出(1996)闽刑终字第581号刑事判决,改判上诉人余贤生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中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1996年10月3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2月2日作出(1999)闽刑执字第1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01年6月14日作出(2001)闽刑执字第31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本院于2004年1月8日作出(2004)南刑执字第3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06年12月25日作出(2006)南刑执字第145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于2011年1月24日作出(2011)南刑执字第29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4年12月1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余贤生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曾于2013年3月因违反文明礼貌规范扣1分,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按照《罪犯改造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积极参加政治学习,成绩良好。2010年11月因获季度文明号房组员奖2分。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从事服装生产平机工种,能较好完成任务。2012年度、2013年度均被评为监狱表扬。2010年11月至2014年9月共获达标分24.8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奖、扣分通知单,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24.8分,评为年度监狱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余贤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自2001年6月14日至2015年1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利党审 判 员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赖亮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