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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云法民初字第03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谭桂香与黄继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桂香,黄继仁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云法民初字第03206号原告谭桂香,女,197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曹铭,男,199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系原告之子,特别授权。被告黄继仁,男,1939年6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桂香与被告黄继仁周定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桂香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桂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0元,减半收取4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江陆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 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