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梓执字第55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余某甲与余某乙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梓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某甲,罗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梓执字第550号申请执行人余某甲,女,生于1975年11月15日,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梓潼县人,住梓潼县。被执行人罗某某,男,生于1976年8月12日,汉族,中专文化,四川省梓潼县人,住梓潼县。梓潼县人民法院(2012)梓民初字第3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罗某某至今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余某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为:(一)向婚生女余某乙支付生活费4200元;(二)执行费50元。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罗某某的家庭经济状况、银行存款等进行了调查,未能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及下落。依照《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的精神,申请人可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唐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