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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兰商初字第395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君红与林清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君红,林清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兰商初字第3958号原告王君红,女,1969年1月30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林清绪,男,1974年9月26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君红诉被告林清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君红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君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君红负担。审 判 员 董希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陈少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