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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民二初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05

案件名称

佛山市伟运物流有限公司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伟运物流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民二初字第17-1号原告佛山市伟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法定代表人吴伟仙。委托代理人朱志刚,男,1973年6月9日出生,居住浙江省义乌市,是原告的职员。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佛山市。负责人邬曼华。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与被告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伟运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伟运物流有限公司承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郭焕桃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黎秀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