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围民初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围民初字第121号原告刘某某,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告王某某,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魏 兵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宋宏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