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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户民初字第0105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白彦伟与叶锋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彦伟,叶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户民初字第01053号原告白彦伟,男,1983年4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叶锋,男,汉族,成人。本院在审理白彦伟叶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叶锋的住所无详细地址,无法送达开庭传票及诉状副本。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费》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诉讼费225元由原告白彦伟负担。审判长  张选民审判员  杨筱会审判员  金江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普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