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户民初字第0105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白彦伟与叶锋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彦伟,叶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户民初字第01053号原告白彦伟,男,1983年4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叶锋,男,汉族,成人。本院在审理白彦伟叶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叶锋的住所无详细地址,无法送达开庭传票及诉状副本。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费》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诉讼费225元由原告白彦伟负担。审判长 张选民审判员 杨筱会审判员 金江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普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