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宜昌中民监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谭振金与向金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谭振金,向金英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宜昌中民监字第00001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暨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谭振金,无业。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暨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向金英,无业。申请再审人谭振金因与被申请人向金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0)宜中民二终字第004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谭振金申请再审称:1、谭振金与向金英2003年11月18日签订的购房协议因自己当时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而不具备处分权,属无效协议。谭振金有宜昌市伍家供销社2013年9月16日出具的证明这一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2、谭振金没有收到向金英支付的购房款现金15000元。向金英提交的2003年11月18日的收条是捡拾的谭振金出具给他人的收条,且该收条约定不明,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原判决认定向金英向谭振金支付购房款15000元缺乏证据证明。3、谭振金2004年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向金英应于2006年前主张权利,但其2010年才向法院提起诉讼,超过诉讼时效,法院应驳回其诉讼请求。4、向金英诉状中关于向谭振金支付购房款、向金英得知谭振金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找谭振金要求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陈述与事实不符,故向金英的陈述属于伪造证据。5、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向金英起诉要求确认产权是属于物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向金英不具备物权确认主体资格,原判决应根据物权法规定,驳回向金英的诉讼请求。6、一审违反法律规定,剥夺谭振金的辩论权,法官阻挠谭振金反诉和提出上诉,并且向谭振金错误收取诉讼费。7、原判决将本为物权确认纠纷的案由更改为买卖合同纠纷进行审理,侵害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属于超范围审理。综上,该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请求立案再审。本院认为:1、虽然谭振金与向金英2003年11月18日签订购房合同时谭振金确未取得房屋所有权,对讼争房屋不具备处分权,但2004年2月4日谭振金已经依法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具备了处分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双方签订的购房协议应属有效,且向金英已于合同签订当日向谭振金支付购房款15000元并占有、使用该房屋多年,谭振金对此并未提出异议,故认定合同无效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也不利于维护市场交易的稳定性。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谭振金提交的宜昌市伍家供销社2013年9月16日出具的证明是该单位单方面出具的说明,其中只是陈述了谭振金取得讼争房屋的来由及谭振金与向金英签订合同时谭振金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无权出售房屋,这与原判决认定的事实并无出入。同时该证据也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中规定的“新的证据”。2、向金英提交的谭振金出具的15000元的收条虽未注明付款人与款项性质,但收条出具的时间和金额均与购房协议上约定的付款时间、金额相吻合,谭振金认为该收条并非向金英向其支付的购房款并未提供相反证据支持,原判决并不存在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情形。3、购房协议中虽约定的是“限时两个月内交付产权给乙方(即向金英)”,但协议中并未明确是在何时起二个月内交付,故属于履行期限约定不明,向金英可以随时要求谭振金交付产权证明,故向金英的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4、法院是根据审理案件的情况综合判断当事人的陈述是否与事实相符,原判决认定的事实是建立在对全案证据进行审查的基础上,并未完全依据某一方当事人的陈述,是否属于伪证应依法认定。谭振金仅以向金英在诉状中的陈述与事实不符为由就认定向金英的陈述属于伪造证据实属对证据的错误理解。5、人民法院有权根据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和审理案件的需要依法确定案由性质并决定适用何种法律法规,谭振金认为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和超范围审理等是对法律及法院审理案件程序的不当理解。至于谭振金提出的一审法官剥夺其反诉权和上诉权的申诉意见,因其并未提供证据证实,且与谭振金已经提起反诉和上诉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关于诉讼费的问题,如一审计算诉讼费确实错误,当事人可以根据诉讼费收费办法向法院申请退费等方式予以处理,且诉讼费收费错误也不属于再审的法定事由。6、根据本院调卷查明的事实,谭振金2010年12月9日签收二审判决书,但其到2013年10月9日才向本院申请再审,而申请再审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故谭振金申请再审已经超过了法定的时效期间。综上,谭振金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谭振金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杨正强审判员 朱晓玲审判员 李济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向恒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