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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聊东执字第143-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王秋平、柳保平与李令权、徐俊燕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王秋平;柳保平;李令权;徐俊燕;康龙腾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聊东执字第143-3号 申请执行人王秋平。 申请执行人柳保平。 被执行人李令权。 被执行人徐俊燕,东昌府区工商局家属院3号楼东单元4楼东户。 被执行人康龙腾。 本院(2012)聊东民一初字第9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列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李令权有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李令权所有的鲁P×××××号、鲁P×××××号、鲁P×××××号汽车各一辆。 二、查封期限为一年。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曲立明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 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