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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开执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张家口胜达聚合物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卫辉市富特沃工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扣划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家口胜达聚合物有限公司,卫辉市富特沃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开执字第20号申请执行人张家口胜达聚合物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李建清,董事长。被执行人卫辉市富特沃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卫辉市城。法定代表人牛文彬,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张开商初字第3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卫辉市富特沃工贸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卫辉市富特沃工贸有限公司在银行等金融机构存款538030元或其他单位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雁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郭泽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