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温乐执民字第31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余玲利与梁周燕、浙江众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玲利,梁周燕,浙江众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温乐执民字第3145-2号申请执行人余玲利。被执行人梁周燕。被执行人浙江众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舟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温乐商初字第13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13日以(2014)温乐执民字第3145-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梁周燕所共有的坐落在乐清市乐成街道银潭新园2幢2403室的一处房产(房产证号:16××54,165753)。并责令被执行人梁周燕偿还申请执行人余玲利执行款10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申请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梁周燕所共有的坐落在乐清市乐成街道银潭新园2幢2403室的一处房产(房产证号:16××54,165753)。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执行员  李琴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周 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