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民速终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9-04-22
案件名称
云南新龙矿物质饲料有限公司、邓传飞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云南新龙矿物质饲料有限公司;邓传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民速终字第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新龙矿物质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富民县永定街道办事处大营村委会沙锅村。法定代表人罗修竹,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武迎春,男,汉族,1970年4月13日生,住四川省珙县,系云南新龙矿物质饲料有限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传飞,男,汉族,1980年11月8日生,住四川省筠连县。上诉人云南新龙矿物质饲料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邓传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法院(2014)富民初字第7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云南新龙矿物质饲料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2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其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撤回上诉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云南新龙矿物质饲料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416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708元,由上诉人云南新龙矿物质饲料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虹审判员 晏云锋审判员 贾 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武 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