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正民初字第177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正阳县鑫丰农业高新科技服务连锁有限公司与张小民、朱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正阳县鑫丰农业高新科技服务连锁有限公司,张小民,朱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正民初字第1773号原告正阳县鑫丰农业高新科技服务连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振业,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潘金华,女,原告单位工作人员。被告张小民,曾用名张民,男,汉族,1963年5月26日出生,住正阳县。被告朱刚,男,汉族,1985年1月12日出生,住正阳县。原告正阳县鑫丰农业高新科技服务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丰公司”)与被告张小民、朱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法律规定,本案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程 瑜审 判 员 肖雪源人民陪审员 张 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夏 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