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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正民初字第177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正阳县鑫丰农业高新科技服务连锁有限公司与张小民、朱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正阳县鑫丰农业高新科技服务连锁有限公司,张小民,朱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正民初字第1773号原告正阳县鑫丰农业高新科技服务连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振业,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潘金华,女,原告单位工作人员。被告张小民,曾用名张民,男,汉族,1963年5月26日出生,住正阳县。被告朱刚,男,汉族,1985年1月12日出生,住正阳县。原告正阳县鑫丰农业高新科技服务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丰公司”)与被告张小民、朱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法律规定,本案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程 瑜审 判 员  肖雪源人民陪审员  张 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夏 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