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镇民仲审字第0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句容市郭庄镇新安印刷厂、蔡娟娟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句容市郭庄镇新安印刷厂,蔡娟娟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镇民仲审字第0093号申请人句容市郭庄镇新安印刷厂,经营场所句容市郭庄镇新安村***号。经营者徐国杏。委托代理人姚饶生,句容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蔡娟娟。委托代理人吴心伟,江苏民中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句容市郭庄镇新安印刷厂与被申请人蔡娟娟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申请人句容市郭庄镇新安印刷厂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句容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句劳人仲案字(2014)第824号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句容市郭庄镇新安印刷厂诉称:句容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句劳人仲案字(2014)第824号仲裁裁决句容市郭庄镇新安印刷厂与蔡娟娟不存在社会保险金问题,蔡娟娟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该仲裁裁决。被申请人蔡娟娟辩称:句容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正确。请求法院驳回申请人的申请。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句容市郭庄镇新安印刷厂认为蔡娟娟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但未能举证蔡娟娟隐瞒证据的内容,该申请理由缺乏事实依据,其要求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句容市郭庄镇新安印刷厂要求撤销句容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句劳人仲案字(2014)第824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本案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句容市郭庄镇新安印刷厂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守斌代理审判员 朱云云代理审判员 邓 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蔡文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