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临民初字第018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杨天吉与岳恩茂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初字第01815号原告杨天吉,女,194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岳恩茂,男,50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天吉诉被告岳恩茂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天吉经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杨天吉负担。审 判 长  马 煜人民陪审员  胡振民人民陪审员  李 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任 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