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民初字第018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杨天吉与岳恩茂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初字第01815号原告杨天吉,女,194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岳恩茂,男,50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天吉诉被告岳恩茂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天吉经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杨天吉负担。审 判 长 马 煜人民陪审员 胡振民人民陪审员 李 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任 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