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阎执字第00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15
案件名称
李水利与陶建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水利,陶建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阎执字第00051号申请执行人李水利,男,196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陶建康,又名陶健康,男,196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执行的李水利申请执行陶建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阎民二初字第00292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陶建康应向申请人李水利支付借款75000元,案件受理费175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1051元,合计77801元。在执行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陶建康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现申请执行人李水利申请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陶建康已主动履行给付义务,现该案款已发还申请执行人李水利。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2)阎民二初字第0029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项 军执行员 代发振执行员 牛登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