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原告邓清兵诉被告广元市金琰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清兵,广元市金琰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326号原告邓清兵,男,生于1964年1月6日,汉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委托代理人刘文芳,女,生于1966年3月14日,汉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与原告邓清兵系夫妻关系。被告广元市金琰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冉德贵,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清兵诉被告广元市金琰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清兵以标的错误未交诉讼费为由,于2015年1月12日向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清兵提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清兵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 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罗玉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