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吉中刑执字第98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任军脱逃、组织越狱减刑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任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吉中刑执字第986号罪犯任军,男,1956年6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吉林省白山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吉林省江源县人民法院于1999年11月25日作出(1999)江刑初字第1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任军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组织越狱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与原判决尚未执行有期徒刑九年七个月十二天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被告人任军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月14日以(2000)白山刑终字第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涉嫌犯脱逃罪,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22日作出(2006)四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任军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与原判决尚未执行的刑期十年九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2012年5月14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于2014年12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确有悔改表现。检察机关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先后三次分别实施组织越狱、脱逃犯罪,犯罪性质严重,建议下调减刑幅度。经审理查明:罪犯任军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有悔改表现。原审判决认定,罪犯任军在服刑期间,于1984年、1999年、2006年先后三次实施组织越狱、脱逃行为。本院认为:罪犯任军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有悔改表现。但其三次实施组织越狱、脱逃犯罪,主管恶性深,社会危害严重,对该犯下调减刑幅度。检察机关关于对该犯下调减刑幅度的意见正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任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自2006年2月3日起至2019年2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子臣审 判 员 金钟一代理审判员 刘 卓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邵馨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