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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磁民初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2

案件名称

吕国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玉生,吕国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磁民初字第237号原告郭玉生,农民。被告吕国林,农民。本院在审理原、被告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玉生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郭玉生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玉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郭玉生负担。审判员  王志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崔慧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