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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兖民初字第25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方敏与颜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敏,颜廷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兖民初字第2514号原告:方敏。被告:颜廷军,成年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敏与被告颜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和解,故申请撤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敏撤回对被告颜廷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树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薛 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