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兖民初字第25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方敏与颜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敏,颜廷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兖民初字第2514号原告:方敏。被告:颜廷军,成年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敏与被告颜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和解,故申请撤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敏撤回对被告颜廷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树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薛 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