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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萧民初字第48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张志勇与杭州康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勇,杭州康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萧民初字第4842-2号原告张志勇。被告杭州康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和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勇诉被告杭州康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张志勇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康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志勇撤回对杭州康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张志勇负担。审 判 长  孔海琪人民陪审员  冯农星人民陪审员  高友根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韩燕华审 判 长  孔海琪人民陪审员  冯农星人民陪审员  高友根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韩燕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