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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乾民初字第0155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郑某甲与赵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甲,赵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乾民初字第01554号原告郑某甲。法定代理人郑某乙,系原告祖父。委托代理人宋月英,陕西奉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甲诉被告赵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甲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某甲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甲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郑某甲负担50元。审判员  王靖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