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乾民初字第0155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郑某甲与赵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甲,赵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乾民初字第01554号原告郑某甲。法定代理人郑某乙,系原告祖父。委托代理人宋月英,陕西奉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甲诉被告赵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甲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某甲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甲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郑某甲负担50元。审判员 王靖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