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羊民初字第34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周忠立与梁永忠、四川坤正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梁某某,四川坤正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羊民初字第349号原告周某某。被告梁某某。被告四川坤正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仁寿县。法定代表人康晓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梁某某、四川坤正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某某自愿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8778元,收取200元,由原告周某某承担。审判员 慕 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诗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