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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羊民初字第34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周忠立与梁永忠、四川坤正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梁某某,四川坤正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羊民初字第349号原告周某某。被告梁某某。被告四川坤正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仁寿县。法定代表人康晓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梁某某、四川坤正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某某自愿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8778元,收取200元,由原告周某某承担。审判员 慕 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诗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