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盱商初字第047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8
案件名称
孙红杰与汤道猛、王竹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盱商初字第0476号原告孙红杰。委托代理人李云志。被告汤道猛。被告王竹青。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立东,江苏法嘉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孙红杰与被告汤道猛、王竹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俊春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双方争议较大,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红杰及委托代理人李云志、被告汤道猛、王竹青及委托代理人刘立东到庭参加诉讼。审理中原告孙红杰于2015年1月12日以需补充证据另行主张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红杰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其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红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保全费820元,合计1720元,由原告孙红杰负担。审 判 长 陈俊春代理审判员 王德宝人民陪审员 范文成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