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廖民初字第00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15
案件名称
原告关某诉被告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某,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北廖民初字第00322号原告关某,女,1989年3月30日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被告石某,男,1986年2月2日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原告关某与被告石某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佟荣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生一子石某某。原、被告婚初感情尚可,后双方性格不投,经常生气打架,原告有病,被告不照顾,经常家庭冷暴力,故原告起诉到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原、被告生气的事有,但不打架,也没有冷暴力。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3月3日登记结婚,婚后生一子石某某(2011年3月15日生)。2014年12月29日,原、被告发生纠纷,原告离开被告,与被告分居至今。现原、被告婚生子在被告处生活。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后,共同生活达多年,且生一子,以此足以说明双方有较深的感情基础。虽然在共同生活中发生过纠纷,但也是不可避免的。只要双方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并从为未成年的子女的成长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的观点出发,现在出现的纠纷是完全可以解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关某与被告石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关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佟荣忠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文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