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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花法执异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谭淑平与车世红其他执行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淑平,迟红,车世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穗花法执异字第81号异议人(案外人):谭淑平,住广州市花都区。申请执行人:迟红,住广州市花都区。委托代理人:龙开茂。委托代理人:侯文秀。被执行人:车世红,住广州市花都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迟红与被执行人车世红民间借贷纠纷[(2014)穗花法执字第2382号]一案中,异议人谭淑平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诉称:花都区法院于2014年7月14日作出(2014)穗花法执字第238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车世红名下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宝华路海关西街1号D605房的房产以清偿债务。上述房产于2004年9月17日以按揭形式购买,2005年1月异议人与被执行人车世红登记结婚,婚后一直共同偿还银行贷款,因此,该房产属于异议人及被执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异议人并非本案被执行人,法院无权对异议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另外,上述房产是异议人一家四人的必需居住用房。因此,请求法院停止对上述房产的拍卖。经查明:根据生效的(2013)穗花法东民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被执行人车世红应向申请执行人迟红支付借款本金236000元、利息70600元及违约金。因被执行人车世红未能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迟红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案号为(2014)穗花法执字第2382号。本院于2014年7月14日作出(2014)穗花法执字第238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车世红名下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宝华路海关西街1号D605房的房产以清偿债务。另查明: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宝华路海关西街1号D605房的房产登记在被执行人车世红名下,建筑面积为116.67㎡。房地产权登记日期为2004年10月14日,抵押设定开始日期为2004年11月24日。上述房产经广东正森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评估,评估总价为816690元。本院认为:由于异议人车世红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裁定拍卖其名下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宝华路海关西街1号D605房的房产,以清偿债务。根据不动产“登记公示”原则,上述房产登记于被执行人名下。且根据异议人主张,上述房产为被执行人婚前购买。所以本院裁定拍卖该房产,符合法律规定。上述房产评估价值为816690元,远大于本案债权,用于履行本案债权后余款应足以保障异议人及家庭的基本居住需求。而且,异议人及家人均有劳动能力,异议人及家人仅凭劳动能力足以解决基本居住需求。因此,异议人的执行异议,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谭淑平的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无关的,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黄建飞审 判 员  王大亮助理审判员  李 凤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静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