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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济刑执字第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史庆海贪污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史庆海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济刑执字第502号罪犯史庆海,男,1954年11月12日出生于山东省陵县,汉族,初中文化,原住山东省陵县丁庄乡王蛮村,现在山东省齐州监狱服刑。二〇一二年六月四日,山东省陵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陵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史庆海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七日,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德中刑二终字第22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齐州监狱于2014年12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济南市人民检察院驻山东省齐州监狱检察室检察员XX刚、史晓利出庭履行职务,山东省齐州监狱官强,罪犯史庆海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还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案件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齐州监狱提出,罪犯史庆海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各项学习和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对罪犯史庆海减刑,并当庭宣读了罪犯史庆海在服刑期间的奖励情况等证据材料,出庭检察员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史庆海提请减刑建议,证据确实、充分,符合法律规定,罪犯本人对证据亦未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史庆海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虽然年老,仍较好的完成了劳动任务,2014年1月考核分计40分,兑现记功1次;2014年1月考核分计6.7分,兑现嘉奖1次;2014年8月考核分计20分,兑现表扬1次,被评为2013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罪犯史庆海案发后退缴全部赃款。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相关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史庆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且退缴全部赃款,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史庆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0年12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颖颖代理审判员  吕厥中人民陪审员  薛 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孙连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