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蓬民初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李拥军与蓬莱博展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拥军,蓬莱博展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蓬民初字第188号原告李拥军,男,196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高新区。委托代理人闫蕾,蓬莱市登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蓬莱博展房地产有限公司,驻蓬莱市南王街道办事处大院村。法定代表人谢杰涌,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艳梅,山东仙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拥军与被告蓬莱博展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闫蕾,被告委托代理人吴艳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9月30日达成购房协议,原告购买被告商铺一套,价款为272895元,原告依约付给被告全部购房款及办理产权证费用共计290080元,但由于被告不能按期交付房屋,经双方协商,于2011年12月2日达成了解除购房合同退还房款的协议。该协议约定被告于2011年12月份向原告支付人民币100000元,于2012年1月份向原告支付人民币90080元,并约定被告未按约定付款,需按应付款每月1%支付违约金。协议签订后,被告仅于2011年12月付给原告30000元,之后被告再未付款。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付清房款160080元,违约金58328.8元(违约金计算至2014年12月底)。被告辩称,对原告起诉事实没有异议,但退款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不同意承担。另外原告在购房时参加被告的抽奖活动,曾获奖一辆QQ轿车价值28850元,扣除原告交纳的5770元税款外,还有23080元应当在原告的购房款中扣除,在双方达成退款时,原告同意在购房款中扣除23080元。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2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退款协议,约定:一、2009年9月30日,双方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甲方购买乙方开发的1号楼1507号商铺,合同编号为蓬博2009第04105号,合同约定总房款为272895元,截止本协议签订时,甲方共计向乙方交纳房款、房屋面积补差、办理产权证费用共计290080元。现甲方提出退房请求,乙方同意买受人退房。二、1、截止本协议签订时,乙方已向甲方退还房款100000元,现乙方需向甲方退还应退房款为190080元(客户中得QQ轿车未扣)。2、乙方于2011年12月份向甲方支付人民币100000元,于2012年1月份向甲方支付人民币90080元;3、若乙方未按第二条第二款按期付款,乙方需按当月应付款每月1%支付违约金。等等。协议签订后被告于2011年12月份给付原告30000元,其余款项未付。原告不同意被告关于扣除QQ轿车价款的抗辩意见,认为:QQ轿车是原告购房时参加被告设置的促销活动抽奖中获得,抽奖完毕后双方民事关系终结,购房行为不影响抽奖行为;双方的退款协议形成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双方应当按照退款协议履行,轿车不需要退还。上述事实,有商品房买卖合同、退款协议、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为凭,足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解除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对返还房款已达成合意,被告应按约履行自己的义务,返还原告房款;双方在退款协议中明确约定了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该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总额未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故被告辩称违约金过高,不同意支付违约金,本院不予采信,按被告未付款项数额每月1%计逾期付款违约金截止2014年12月底为58328.8元。对于被告抗辩退房款中应先扣除原告中奖所得的QQ轿车价款问题,因该QQ轿车是原告抽奖的偶然所得,并非原告已交纳款项中的对价商品,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退款协议中对此没有约定,被告的辩称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蓬莱博展房地产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李拥军房款16008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58328.8元,以上合计218408.8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76元,由被告蓬莱博展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琪人民陪审员  徐国利人民陪审员  梁志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