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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终字第00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单某某离婚与张某某为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单翠霞,张国合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终字第0003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单翠霞,曾用名单军霞,女。委托代理人XX光,河南威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国合,男。上诉人单某某离婚与被上诉人张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淅川县人民法院(2014)淅盛民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中,上诉人单翠霞以服从原判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单翠霞申请撤回上诉理由正当,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单翠霞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上诉人单翠霞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车 向 平审判员 窦 丁 平审判员 ��艳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杜  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