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三中法民终字第0007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赵显明,李天秀等与张明勇,重庆市南川区蓝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勇,赵显明,李天秀,张明勇,重庆市南川区蓝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南川区XX乡人民政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川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三中法民终字第0007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勇,男,197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南川区。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显明(赵勇之父),194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南川区。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天秀(赵勇之母),1943年5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南川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明勇,男,198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南川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南川区蓝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东城街道城北支路11号附1号,组织机构代码73656927-5。法定代表人:宋明智,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南川区XX乡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XX乡XX村1组,组织机构代码00868572-9。法定代表人:安良文,乡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川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东城街道北环路8号,组织机构代码71162015-0。负责人:邹远远,总经理。上诉人赵勇、赵显明、李天秀与被上诉人重庆市南川区蓝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南川区冷水关乡人民政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川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1日作出(2014)南川法民初字第00417号民事判决。赵勇、赵显明、李天秀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赵勇、赵显明、李天秀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赵勇、赵显明、李天秀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赵勇、赵显明、李天秀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700元,减半收取2350元,由赵勇、赵显明、李天秀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山中代理审判员 王 利代理审判员 张海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文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