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凉民初字第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邢某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某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凉民初字第352号原告邢某某。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邢某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邢某某于2015年1月12日以夫妻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员 周茂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雪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