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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舒民二初字第0008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原告安徽新力钢结构诉被告许世定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新力钢结构有限公司,许世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舒民二初字第00083号原告:安徽新力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皖舒城县城关镇三里河路西路北侧,组织机构代码证59709348-0。负责人:杜荣保。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勤,安徽龙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世定,男,196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皖舒城县人,农民,住舒城县高峰乡高峰村上塝组,身份证号码342425196301237113。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新力钢结构有限公司诉被告许世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无法向被告直接或邮寄送达,且原告亦未向本院提供被告新的送达地址。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时提供被告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无法向其送达,故应认为原告起诉时被告不明确,不符合起诉条件,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安徽新力钢结构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江 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新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