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民一初字第453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日照凝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杨玉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日照凝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杨玉成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一初字第4530号原告:日照凝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西明望居委社区。法定代表人:卜雪美。委托代理人:张立,日照凝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员工。被告:杨玉成,建筑工。原告日照凝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杨玉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瑞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日照凝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准时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瑞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严慧琳 关注公众号“”